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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8     * 贴子主题:青岛通报这些物业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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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5/4/18 15:45:18
物业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品质,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小事”,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却因违规操作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以“建设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为目标,聚焦群众所需所盼,强化物业执法,助推物业管理服务提质增效,稳步推动城市管理融入基层治理。现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5起物业违法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b]案例1[/b]
[b]查处某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案[/b]
基本案情
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某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出租作为快递站点。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违法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物业服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b]案例2[/b]
[b]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案[/b]
基本案情
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管执联动联合检查,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挪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行为。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的规定,构成挪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以及代管的其他共有资金的,依法追回,给予警告,并处被挪用或者侵占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规定,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依法追回,警告并处罚款二千九百九十八元四角二分的行政处罚。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b]案例3[/b]
[b]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案[/b]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违法行为。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按照规定公示、更新了有关信息,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b]案例4[/b]
[b]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中断供电、限制业主车辆出入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案[/b]
基本案情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中断供电、限制业主车辆出入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构成采取中断供电、限制业主车辆出入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b]案例5[/b]
[b]查处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案[/b]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规定,构成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按照规定将车位进行了公示,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b]综合提示[/b]
在城市发展进程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下一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实施小区治理执法护航行动,保持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在强化执法处罚的同时,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居民知法守法意识,激发各方参与共建社区“幸福家园”的积极性,推动形成“人人参与、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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